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相关说明等;
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任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DNA鉴定书等;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7.相关提取、辨认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