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涉嫌故意杀人、强奸犯罪徐辉坐牢16年无罪释放

2014/09/17 2696点热度 0人点赞 0条评论

内容摘要:风向标—9月15日,珠海市中院对被告人徐辉涉嫌故意杀人、强奸犯罪一案再审宣判。因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徐辉无罪,当场释放。法院表示,将根据徐辉的申请尽快落实国家赔偿工作。

涉嫌故意杀人、强奸犯罪徐辉坐牢16年无罪释放

徐辉(右)和他的律师侯衍涛。南都记者陈坤荣 摄

据公诉机关指控,1998年8月某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徐辉见邻居女青年严某独自一人站在路口,即窜至严某身后,持砖头将她击昏并强奸。严某苏醒后呼救,徐辉用一根电线勒住她的脖子,致其当场死亡。徐辉作案后,将严某的尸体抛于附近小巷内,逃离现场。

最初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发现徐辉和严某的男朋友周某均有作案嫌疑。但经进一步调查,周某有案发时不在现场的证明,没有作案时间,从而排除了作案嫌疑。

而案发后,侦查人员带警犬赶赴现场时,警犬曾沿气味追踪到被害人严某家对面徐辉家中,并对徐辉的凉鞋气味有明显反应。同时,据D N A鉴定结论,徐辉的D N A与被害人严某体内生物物质D N A的吻合度较高。此外,据查,案发当晚徐辉的妻子回娘家,徐辉具有作案时间。

徐辉被刑拘,先认罪后翻供。

2001年5月,珠海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徐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省高院维持一审判决。

服刑期间,徐辉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发出再审的检察建议。省高院经审查后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并将该案发回珠海中院重新审理。

法院再审认为,控方的关键证据存在矛盾和疑点,不能完全排除合理怀疑。

首先,被告人徐辉的口供不稳定。他先认罪,但后翻供,称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而且,在他的有罪供述中,对作案工具等重要情节的描述前后不一致。

其次,公安机关将徐辉列为嫌犯的主要根据是警犬气味鉴定。但司法实践中,这只能用作侦查手段,而不作为定案的证据。

三是,受当时技术条件限制,本案D N A鉴定仅提取4个位点,鉴定意见并没有得出确定唯一的结论。

四是,徐辉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而这也是该案改判无罪的最主要的原因。

法院通稿称,该案发生在15年前,再补充证据已没有可能。虽然该案多项证据指向徐辉,但尚存疑点。法院遵守疑点利益归被告的原则,经珠海中院审判委员会慎重讨论,决定对被告人徐辉改判无罪。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法院将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确保赔偿款及时到位。此外,徐辉还可依法获得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案情回顾

小林花谢,他成怀疑对象

1998年8月25日清晨。珠海三灶管理区小林镇(现金湾区红旗镇小林)的吴群友出门收煤气瓶。经过山边街时,他看到一女子光着身子倒在路旁一动不动,立即前往派出所报警。

死者是19岁的严婵娟。她年轻貌美,被当地年轻人戏称为“小林之花”。事发地点距她家约30米远。

吃过早餐,严婵娟家对门的徐辉也来看热闹。他是小林劳动服务站副站长,已经干了18年。服务站一楼办公,他和妻子带着12岁的女儿住在二楼。

民警询问了案发现场周边的很多人,还贴出告示,欢迎各界提供破案线索。徐辉成为警方怀疑的对象,9月17日21时许,他被拘捕。

警方称其奸杀弃尸

警方称,事发当日零时,严婵娟离家。她打算到旧税所旁的路口等男友周某前来约会。邻居徐辉的妻子回南水镇老家看病,家中只有他和已经睡着的女儿。徐辉在住处二楼阳台收衣服,见到严婵娟独自向旧税所方向走去,遂起强奸歹念。

他下楼沿路尾随,走近她的身后,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将她打昏,并拖到旧税所南侧,将她强奸。当徐辉刚穿好裤子,严婵娟苏醒并以微弱声喊救命。徐辉拿出电源花线从身后勒住其脖子,并用膝盖顶住腰部,致其窒息死亡。

据称,他原本想把尸体拖到山上弃置,但因小巷尽头被木栅门封住,只好将尸体弃于小巷的水沟旁。

申诉之路

2001年5月9日

珠海中院宣判徐辉有罪。徐辉不服,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2001年12月3日

省高院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徐辉不服,向省高院申诉。

2005年11月11日

省高院驳回徐辉申诉。徐辉不服,继续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2008年6月16日

最高检收到申诉材料后,将此案移交省检察院办理。省检察院作出检察意见书,建议省高院启动再审程序。

2008年10月4日

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

2011年7月22日

省高院刑事裁定,撤销珠海中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省高院此前的刑事裁定,发回珠海市中院重审。

2012年8月10日

珠海市中院组成合议庭,到新疆奎屯监狱开庭重审此案。

2014年9月9日

珠海市中院作出刑事判决书。

2014年9月15日

珠海市中院宣判,徐辉恢复了自由身。

徐辉案的“铁证”如何被推翻的?

使得徐辉承受牢狱之灾的是警方调查得来的一系列证据,但最终使徐辉恢复自由身的同样是这些证据。按辩护律师侯衍涛的说法,这些证据“事实不清不楚”,根本无法站住脚。回顾司法机关对待这些证据前后的不同态度,或许能够体会到近年来的司法进步。

判决书提及持续不间断审讯

徐辉16年前被警方带走调查,随后口供几经更改,最后作了有罪供述。徐辉称他被持续不间断地审了五天四夜,总共108个小时,在精神崩溃的情况下才做了有罪供述,事后他一直在翻供,否认之前的有罪供述。

在判决徐辉无罪的(2011)珠中法刑重字第2号判决书中提到,公诉机关此前在法庭上提到,徐辉案不存在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的情形。

不过记者注意到,对于警方是否持续不间断审讯,在这份判决书中写到律师侯衍涛提供了四份证人证言,其中李某、杜某满、陈某沛三人是当时三灶公安分局聘请的看管人,主要负责对抓来的人进行看管,当时聘请的看守人只有这三个。三人均证实徐辉在三灶分局关了五天四夜,徐辉始终坐在椅子上,手反扣着,每三小时警方会换人审讯,在徐辉前方一米左右有一个大灯对着徐辉,一直照着他不让睡觉。三人在分别进入送水的时候看到上述情形,并注意到负责审讯的人员不是三灶分局民警,只有一个陪审人员是三灶分局的。

口供和警方勘查高度一致不合情理

公诉方认为徐辉有作案动机和作案时间,而且徐辉交代的内容非亲历者不能掌握,因为有很多案件事实和关键细节,因此徐辉就是案件的实施者。

比如徐辉在口供中提到强奸抛尸时接触到被害人的衣物,对于被害人的内衣等特征、颜色都说得出来,与实际情况一致;其称在强奸时用白色编织袋垫在地上,与现场提取编织袋的情况一致等。此外,徐辉交代的作案详细过程与事后根据诸多证据综合推断出的作案过程吻合一致,证明其交代出非案件亲历者不能陈述的事实。

不过辩护律师认为口供是连续审讯得出的结果,不能作为证据采信,特别是很多内容明显是编造出来的,比如案发当时既无月光又无路灯,徐辉不可能知道附近发电房有一条一米多长的电线,而且在黑暗中还能看出电线是七成新,且上面有白点,要知道,那时候手机还很少,大多数人都是挂着BP机。

在宣判徐辉无罪的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徐辉的“部分有罪供述不合情理,存在诸多疑点,不足采信”,因为徐辉“供述的诸多细节过于准确,不合情理”,如供述作案工具是电线,暗红色有白点,一米多长,七成新,是从附近发电房的里面左侧地面上捡的;比如抛尸后发现被害人拖鞋掉在路边,就将拖鞋丢掉的细节,与警方的现场勘查情况高度一致,但案发现场没有月光和灯光,徐辉供述的细节如此准确不尽合乎情理。

口供所称的“作案工具”不合情理

根据此前的有罪供述,徐辉曾称严婵娟被强奸后醒过来,发出两声微弱的呼救声,他用事先准备好的尼龙绳将其勒死,尼龙绳是从家里梳妆台抽屉里找出的,是打鱼用的。徐辉还曾供述用直径两三厘米的黑色钢丝绳勒死严婵娟,后来将钢丝绳丢在一旁的围墙边。在第三次有罪供述中,徐辉提到用双手卡死严婵娟,后又称是用电线。在第四次有罪供述中称是从发电房捡来的电线,用来勒死严婵娟。

在法院判决书中认为,案件中的作案工具并不能确定,因为警方并没有提取到尼龙绳的证据,而二三厘米直径的钢丝绳很粗,显然不合情理,特别是公安人员及警犬都没有发现钢丝绳。徐辉最后供述的电线,警方的确提取到一根,与徐辉供述的情况完全吻合,但物证检验报告显示该电线上有毛发,提取鉴定结果并不是徐辉和严婵娟的,而且根据严婵娟的伤情来看,并不符合一般情况下电线勒所致,说明电线很可能不是作案工具或者是他人作案所用工具。

“现场证物”不翼而飞无法呈堂

根据徐辉的供述,其最早对严婵娟使用的作案工具是“重物”,后解释说是一块红色整块的砖头,但在第三次有罪供述时说是一块三分之二大小的红砖,但公安机关并没有提取到这块红砖。

法院调查了解到,公安机关在第一现场不仅提取到带有片状血迹的编织袋,还提取到带有点状血迹的黄色封口胶布和灰色压缩板,限于当时的技术不能进一步检验。在现场照片和扣押物品清单上显示公安机关扣押了编织袋,但未显示有封口胶布和压缩板。

辩护律师侯衍涛说,即便是警方提取了的那个编织袋,事后也不翼而飞,曾经在一次庭审时他和徐辉都要求当庭出示该证物,但公诉机关竟然回复说“找不到了”,让他倍感惊奇。

阴道提取物D N A不能证明是徐辉的

警方曾从严婵娟体内提取到两个人的精液,经过D N A检测其中一个是其男友的,另一个经鉴定,在法院此前的判决书上呈现出来的是“被害人严婵娟阴道提取物的鉴定结论不能肯定是徐辉的,但也不能排除是徐辉的”;至于警犬的气味鉴别鉴定,则来自两条警犬。

在宣判徐辉无罪的判决书中认为,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不具有确定性,原因在于,限于当时的技术水平和客观情况,D N A鉴定只能提取到四个点位鉴定,概率过低,鉴定结论远达不到同一性的证明要求;至于警犬气味鉴别鉴定则可靠性不足。

此外,判决书中,珠海市中院还对很多证据提出了质疑。

判决书原文

法院认为,本案中徐辉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且供述的部分情节不合情理,客观性证据尤其是作案工具不能确定,鉴定意见不具有排他性和同一性。综合现有证据,尚未达到刑事诉讼中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要求,认定徐辉作案的证据不充分,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宣告被告人徐辉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辉无罪。

他们支持了他16年申诉路

大哥徐庆:原不富裕的家庭被申诉费用掏空

法官宣读判决书说到最后“无罪释放”四个字时,徐辉举起拳头,大喊了一声:“大佬”(意即大哥),“如果不是我大佬这十几年一直帮我去维权,我也许这一辈子都要老死监狱,再也出不来了”。

徐辉的大哥就是徐庆。在日新月异的大变革时代,唯有徐庆的二层破旧楼房仿佛被遗忘在了上世纪。弟弟没出事前,徐庆干过农活,后来捕鱼搞副业,略有积蓄,盖起了这栋两层小楼房,但自从徐辉被判强奸杀人有罪,他为了帮弟弟喊冤,丢下农活和自己的家庭,四处投诉,家庭从此衰败,“除了楼顶有几处因为漏雨修补过,其它什么都跟弟弟离开时一样,连墙壁都没重新刷过”徐庆说。

对于徐辉的哥哥徐庆而言,争取自由的过程那么艰辛,但当它降临时又是那么突如其来。9月12日下午4点多钟,他正准备晚几天为弟弟坐牢的事情再去上访“喊冤”,突然接到珠海市中院法官打来的电话。法官告诉他,14日跟他们的车一起去广州坐飞机到新疆关押他弟弟的监狱。

“我当时又傻了,问我没有钱买机票怎么办。”徐庆说,后来法官告诉他不用他出机票,由法院垫付,他顿时松了口气。这些年,除了帮助徐辉打官司的律师侯衍涛,就只有徐庆一个亲人为弟弟常年奔走呼告,因为无暇工作,原本不富裕的家庭被电话费、路费掏空,一贫如洗,去广东省高院投递材料的车费都要省吃俭用。

女儿:写信支持父亲申诉直至没钱念大学

徐辉入狱后,黄美英带着14岁的女儿背负凶犯家属的骂名,在左邻右舍和同事的指指点点和异样目光中生活。2000年左右其供职的供销社效益不好倒闭,她下岗了,只能跑到东莞打工挣钱,女儿不得不交给亲戚抚养,母女俩的生活一度非常艰难。

几年前,徐辉的女儿考上了大学,黄美英和徐庆凑不出上万元的学费,只能让她放弃。后来通过电话,徐庆将这事告诉了徐辉,徐辉感到痛苦,但身在监狱中的他又无能为力。“我最对不起,最愧疚的就是我女儿和妻子。”恢复自由的徐辉坐在椅子上,第一次露出难过、伤心的表情。

沉默许久,徐辉略带哽咽地说,因为考上大学但没钱交学费,女儿后来没上大学,外出打工,几年前已经嫁人了,现在外孙女都有三岁多了,“真想看看她们,太久太久没见到她了”。

徐辉入狱最初的几年,女儿还经常给他写信,说相信父亲是“清白”的,有时候父女俩还能通电话聊家常。但徐辉说,自从2009年之后,女儿就没给他写信,自己想念女儿打电话,女儿也不接,有一次接了也直接把电话给她母亲,没跟他说话,“可能是因为我当时坐牢太长时间,女儿也开始怀疑我到底是不是杀人了”。

律师侯衍涛:看到中国司法的大勇气

今年57岁的侯衍涛是山东人,说话中气十足,16年来,徐辉案就是他一直在无偿地跟踪、申诉。昨日,侯衍涛对南都记者说,徐辉能够无罪释放,让他看到了中国司法的大勇气。

侯衍涛称徐辉的案子很多事实都不清不楚,这是核心问题,“我与徐辉也见过好多次面,相信他是无罪的,而且我看到中国法制的进步,像疑罪从无、无罪推定、有利被告的原则,这是国际社会基本的共识,我国自从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也开始接纳了这个观点,并且落实到具体的审判之中,我也看到了希望。”

侯律师告诉记者,徐辉也曾经有过受不了想自杀的情况,他到监狱里看徐辉,跟徐辉说,让他坚持,不然人死了罪名就算留在那儿了,其他什么都没了。

国内此前也有一些人在坐牢多年后被无罪释放的,侯衍涛认为和徐辉案有根本不同。他说:“像赵作海、张高平叔侄等案件,他们都是真凶出现,甚至当年的‘死者’跑回来才纠错的,徐辉的案子则完全是广东省高院依据原有的证据材料做出的重审决定,这需要更大的勇气,也是司法进步的体现,我从此案中看到了珠海、广东,乃至中国司法界的大勇气。”

koala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